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2执15号之十六被执行人蔡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707218629,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8.72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尽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707218629,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4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朝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