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22民初688号

688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与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688号

原告: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庆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住所地沛县杨屯镇。

负责人:王岩,该行行长。 原告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志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