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688号
原告: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杨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庆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住所地沛县杨屯镇。
负责人:王岩,该行行长。 原告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屯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沛县杨屯镇张庄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志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