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1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1976年10月22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韩景会,男,1979年3月11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与被执行人韩景会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26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景会给付执行款599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260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