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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执1819号

张永成与韩景会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成;韩景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1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1976年10月22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韩景会,男,1979年3月11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与被执行人韩景会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初26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景会给付执行款599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初260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