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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581民初525号

韩秀凤、段晓东等与李明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李明卫;段其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81民初525号

原告:韩秀凤,女,1956年10月7日生,彝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段晓东,男,1975年5月7日生,彝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段晓强,男,1984年3月20日生,彝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吴金凤,女,1972年11月12日生,傈僳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段月娟,女,1999年3月26日生,傈僳族,粮农,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钦,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明卫,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粮农,住腾冲市。

第三人:段其科,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与被告李明卫、第三人段其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负担。

审判员  钏祚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