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81民初525号
原告:韩秀凤,女,1956年10月7日生,彝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段晓东,男,1975年5月7日生,彝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段晓强,男,1984年3月20日生,彝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吴金凤,女,1972年11月12日生,傈僳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段月娟,女,1999年3月26日生,傈僳族,粮农,住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钦,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明卫,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粮农,住腾冲市。
第三人:段其科,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粮农,住腾冲市。
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与被告李明卫、第三人段其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韩秀凤、段晓东、段晓强、吴金凤、段月娟负担。
审判员 钏祚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