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212号
原告:杨莎莎,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李想珍,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杨莎莎与李想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杨莎莎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莎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莎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莎莎负担。
审判员 李士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