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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212号

杨莎莎与李想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莎莎;李想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1民初212号

原告:杨莎莎,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李想珍,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杨莎莎与李想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杨莎莎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莎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莎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莎莎负担。

审判员  李士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