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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21刑初85号

孙玲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21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玲,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文盲,个体从业者,户籍地濉溪县,住濉溪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玲在濉溪县濉溪镇经营“城北幸福保健品销售门市部”。2018年1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部分保健药品无相关供货资料和产品检验报告,遂予以扣押。后经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孙玲放置于该门市部对外销售的四盒“老中医”和一盒“黄金伟哥”系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查材料,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定性的批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材料,被告人孙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玲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孙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孙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老中医”四盒和“黄金伟哥”一盒,均予以没收。 三、禁止被告人孙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连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