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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30执恢19号

郭造林与刘宝锋,刘尧,彭西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造林;刘宝锋;刘尧;彭西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30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淳化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05000元,案件受理费11540元、执行费2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案件款816540元交至本院案件款专户,申请人已实际领取,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9)陕0430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军

审 判 员 姚新兵 助 审 员 郗永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