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广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694400Y。
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
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机构代码:77102505-4。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机构代码:57394685-6。
法定代表人:孙华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孙琳,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刘春明、孙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债务本金2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在寿光市××镇××路××电厂路以东有厂区一处,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土地证号:寿国用(2011)第0&tim**;×0号,房产证号:寿房权证羊口字第2××5号。2018年6月6日,本院裁定拍卖以上房地产。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的两次公开拍卖,均无人参与竞拍。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和变卖。另查明,自2015年以来,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刘春明、孙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26件,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 2018年3月29日、2019年1月28日,本院先后两次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的其他财产。 2019年1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委托代理人,告知其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潍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