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郑世杰,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昕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二巷**。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郑世杰与被告四川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世杰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世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7元,减半收取76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3.5元,由原告郑世杰负担。
审 判 员 胡伟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郎文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