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784民初58号

原告周晓荣与被告李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晓荣;李文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84民初58号

原告:周晓荣,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李文才,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周晓荣与被告李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晓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工时费64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周晓荣受雇于李文才,从事力工工作。日工资180元/天,共从事劳务35天,李文才欠下人工费6400元未付。故周晓荣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诉所请。 李文才未作答辩。 对原告周晓荣提交的的证据认定如下: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文才欠原告周晓荣从事力工的工时费6400元。被告李文才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周晓荣受雇于被告李文才,在被告李文才承包的打水泥地的工程中从事力工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资180元,原告周晓荣共从事力工工作35天,被告李文才共欠原告周晓荣劳务报酬款6400元。2018年4月3日,被告李文才用铅笔写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人民币陆仟肆百元整(¥6400元整),事由:欠施工费。

本院认为,被告李文才雇佣原告周晓荣从事力工工作,原告周晓荣已付出了相应劳务,被告李文才以欠条的形式确认尚欠原告周晓荣劳务报酬的数额,故应承担付清劳务报酬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周晓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晓荣劳务报酬款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文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丽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乃仁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