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辽050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高某,地址本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辽0504民初4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我院执行案立案时,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9050元汇入我院账户,经我局返还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辽0504民初44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高某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6)辽0504民初44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福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