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5民初22175号

佘汉绵与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佘汉绵;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2175号

原告:佘汉绵,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远钊,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42585。

法定代表人:王曼。

原告佘汉绵诉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263388.49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2355.13元(以263388.4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实际利息损失计算至清偿本息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6年-2018年7月期间通过被告的三维度平台充值宝服务购买年化收益率为6%活期随时可取的充值宝(金科玉律)理财产品,2018年7月30日,原告在三维度平台上将金科玉律理财产品赎回提至被告平台上“我的零钱”后的余额为263388.49元,原告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8月9日内在被告的三维度平台上发起提现263388.49元的申请,平台规定是在发起提现的1-3个工作日到账,虽然被告平台一直显示为“审核通过”,但原告一直未收到上述提现款,原告一直与被告的客服联系要求解决此事,但被告的客服一直推诿是通道原因影响到账,在新通道技术完善后予以处理,但迄今为止原告都未收到款项及利息。经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8年11月12日决定对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而本案系原告佘汉绵存款进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app三维度商城,实属被告深圳市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的处理意见,本院对原告佘汉绵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佘汉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43.0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羽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