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625号原告仝卫霞,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孔令海,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审理原告仝卫霞诉被告孔令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仝卫霞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仝卫霞负担。
审判员 刘斯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坤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