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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民初625号

仝卫霞与孔令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仝卫霞;孔令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7民初625号原告仝卫霞,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孔令海,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审理原告仝卫霞诉被告孔令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仝卫霞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仝卫霞负担。

审判员  刘斯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坤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