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2执465号

张军、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军;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0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店,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顾凤敏。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20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店的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聂传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