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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1民初187号

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亓树山、黑龙江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亓树山;黑龙江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1民初187号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柳杨,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亓树山,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被告:黑龙江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齐春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亓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14日立案,于2019年1月31日原告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83.8元,减半收取计1791.9元,由绥芬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