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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民初429号之二

龚新珍、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新珍;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南街项目部;王向阳;姚波;宜城市垄成粮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429号之二

申请人:龚新珍,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

申请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奎盼鑫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城阳,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南街项目部(简称奎盼鑫南街项目部)。

负责人:王向阳,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向阳,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

申请人:姚波,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

申请人:宜城市垄成粮油有限公司(简称垄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楚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新珍与被申请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南街项目部、王向阳、姚波、宜城市垄成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9)鄂0684民初42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万元。申请人龚新珍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龚新珍与被申请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南街项目部、王向阳、姚波、宜城市垄成粮油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