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9民初67号
原告:瞿迎红,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被告:陈天荣,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原告瞿迎红与被告陈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瞿迎红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迎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瞿迎红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紫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