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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29民初67号

瞿迎红与陈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瞿迎红;陈天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9民初67号

原告:瞿迎红,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被告:陈天荣,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哈尼族,住红河县。 原告瞿迎红与被告陈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瞿迎红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迎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瞿迎红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方紫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