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76号之一
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肖世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帮燕,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锦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锦宏花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德。
被告:袁勇平,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帮燕、四川锦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袁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余唯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