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54号
原告:乌鲁木齐仝时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棉花街******。
法定代表人:王天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银文兵,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陆世柱(其它信息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仝时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世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仝时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仝时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玉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