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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5112-1号

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润雄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润雄;刘化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5112-1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华工业区园新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04697R。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禅炭路自编环山**之五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2418E。

法定代表人:李润雄

被

申请人:李润雄,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

申请人:刘化枝,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润雄、刘化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润雄、刘化枝价值489909.9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89909.9元)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错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润雄、刘化枝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嘉旺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润雄、刘化枝的银行存款共489909.9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志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