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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4816号

贾龙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学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学城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4816号

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学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2929XL。

负责人:杨晓莹,该店店长。

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学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立案。

原告贾龙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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