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春花。
被执行人:尚修欣。
被执行人:安春艳。 申请执行人朱春花与被执行人尚修欣、安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尚修欣名下的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车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租赁、赠与、过户、隐匿等; 三、限被执行人尚修欣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执行局处置,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晓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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