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 0628 民初196号 原告 赵淑贤,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阳县。 被告 齐克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高阳县。 韩梅,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0元,提交转账记录3张、个人业务结算申请书、(2018)冀0628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冀06民终509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证明证明己说。被告韩梅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提交了上述判决书原件;被告齐克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抗辩,相应法律责任应由其自行负担,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二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0元,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齐克军、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淑贤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齐克军、韩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金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