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77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张海龙,行长。
被
申请人:董林见,男。
被
申请人:庞艳芹,女。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董林见、庞艳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林见、庞艳芹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169号7幢2单元401室房产在44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董林见、庞艳芹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产一处。 查封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