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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刑更321号

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兵03刑更321号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男,维吾尔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新高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曾减刑二次共三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努尔艾合麦提·依迪力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王   新   巍

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廷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