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227号
原告:孙光峰,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九龙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棕榈路**。
法定代表人:唐伟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光峰诉被告浙江九龙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光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