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258号罪犯刘广照,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伊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广照犯受贿、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被告人刘广照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洛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5年10月1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广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刘广照于2014年9月20日,在张攀、董保红利用洛阳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民警的职务便利,获知伊川籍犯罪嫌疑人孟飞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新疆警方上网追逃后,与被告人刘广照预谋后驾车到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将孟飞彪抓获。在押解孟飞彪回洛阳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途中,三人接受其现金99900元,并将孟飞彪放走。被告人刘广照分得赃款16500元。被告人刘广照犯数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广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广照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广照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