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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202号

罪犯祝德平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祝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202号罪犯祝德平,男,汉族,1951年3月22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安徽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寿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德平犯聚众斗殴罪,三年,缓刑四年。执行机关寿县司法局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祝德平的缓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寿刑执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祝德平撤销缓刑四年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告人祝德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祝德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祝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祝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德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