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03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老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再次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六检公诉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老强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夏老强在六枝特区梭戛乡沙子村十组,将龚某1家1对子母黄牛盗走。当日10时许,夏老强在六枝特区新华镇王家冲大丫口处欲将所盗黄牛卖与他人时被发现,弃牛逃跑。被盗黄牛已由六枝特区公安局发还龚某1。2018年12月2日,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龚某1家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8,250元。被告人夏老强于2018年11月11日自动到六枝特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为被告人夏老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自首,认定的证据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3)湖浔刑初字第144号及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220号、本院(2017)黔02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六盘水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发还清单,证人许某、王某1、龚某2的证言,被害人龚某1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夏老强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8)第1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老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老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老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夏老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老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霞
书记员卢美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