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425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8520272K(1—1)。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银,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来安碧桂园物业公司)与被告王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来安碧桂园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碧桂园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代理
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