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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民初425号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与王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王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425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78520272K(1—1)。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银,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来安碧桂园物业公司)与被告王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来安碧桂园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安碧桂园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代理

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