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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8453、8454、8455号之二

陈祥涛佛山市禅城区忠财盛布行、叶小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祥涛;蔡建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8453、8454、8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忠财盛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田园大街工农一工业区**102商铺,注册号440602600853388。 经营者陈祥涛,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被执行人叶小容,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欧兆明,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蔡建文,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忠财盛布行诉叶小容、欧兆明、蔡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5862、5863、5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小容、欧兆明、蔡建文应分别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忠财盛布行支付货款及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0元、282元、196元,分别由被执行人叶小容、欧兆明、蔡建文负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766元、219元、1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8453、8454、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结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