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民初6324号
原告:宋庆国,男,1997年5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管进展,男,1999年2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宋庆国与被告管进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经依法催缴,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庆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宋庆国负担。
审判员 俞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忽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