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02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路**,组织机构代码:162594673。
法定代表人:李光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仙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1月13日,本院以12368短信通知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唤短信,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履行。2019年1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4.40075万元,至今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进行了合议,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红萍
人民陪审员 郑 艳
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