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149号
原告:赵艳丽,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代理人:赵国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文达,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马永光,职位。 诉讼代理人:岳晓可,公司职员,诉讼代理。 赵艳丽与于文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赵艳丽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计72.6元。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悉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