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1民初53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住所:麻城市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88036467X4。
负责人:韦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静波,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行副行长。
被告:鲍俊军,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住麻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与被告鲍俊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麻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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