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刑初9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尾兰,女,1970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住惠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光瑜、刘琼,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尾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尾兰及其辩护人许光瑜、刘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柯尾兰在惠安县××路××号家中,因生活琐事积怨与其婆婆任某(女,殁年82岁,福建省惠安县人)发生扭打,双方从一楼大厅扭打至被害人任某的卧室。期间,被告人柯尾兰手持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任某的头面部、前胸部,并在两人倒地后仍用砖块持续殴打被害人任某。在发现被害人任某停止挣扎已无声息后,被告人柯尾兰即拿拖把、水桶对现场血迹进行简单的清理,并将被害人任某半抱拖至屋后围墙外下方的花生地里。此后,被告人柯尾兰对周围邻里及亲戚谎称被害人任某摔倒在地里,并在公安人员第一次询问时蓄意隐瞒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符合钝器、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检查、提取笔录、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尾兰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柯尾兰辩称是任某先拿砖头砸其,又从后面抓住其头发,其向后倒下后压在任某身上,拿砖头往后砸,并非故意打死任某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任某无故辱骂并纠缠殴打被告人柯尾兰,被害人任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二人是婆媳关系,一起生活了二十几年,平常有矛盾也是正常的,案发前一天晚上任某一直辱骂柯尾兰,这也是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不能因此推定柯尾兰有杀人动机,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柯尾兰虽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未供认犯罪事实,但在其想通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去陈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柯尾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柯尾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21时许至14日5时许期间,被告人柯尾兰在惠安县××路××号家中,因生活琐事积怨与其婆婆任某(殁年82岁)发生争执,双方从一楼大厅扭打至被害人任某的卧室。期间,被告人柯尾兰手持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任某的头面部、前胸部致后者倒地不起,在发现被害人任某停止挣扎后,被告人柯尾兰拿拖把、水桶对现场血迹进行清理,后将被害人任某拖至屋后围墙外下方的花生地里。2018年4月14日6-7时许,被告人柯尾兰对周围邻居及亲戚谎称被害人任某摔倒在地里,并在公安人员发现被害人已死亡并对其第一次询问时蓄意隐瞒上述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柯尾兰在公安机关滞留期间未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至当晚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对其讯问时,被告人柯尾兰才如实供述系其作案等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符合钝器、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害人任某家属对被告人柯尾兰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4日6时50分左右,其接到消息称其奶奶任某摔死在自家(惠泉北路1072号厝即其叔叔黄某4、婶婶柯尾兰的家)旁的田地里,其立即赶到现场,当时现场有六七人在围观,其奶奶任某躺在离路面有2米高的下边田里,面部有血迹,光脚,两三米外还有一双拖鞋,其就报警了。其听说是其婶婶柯尾兰在当天早上先发现的,之后才通知其他亲属。其奶奶任某几年前与其母亲曾某、其婶婶柯尾兰吵过架,其听堂妹郑伟骄说,两三年前柯尾兰有动手打过其奶奶。 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4日7时许,其听说其母亲任某死在家里,其赶到任某位于惠安县家里,当时家后面的田地围了七个人(黄梅华夫妇、黄某3夫妇、郑贵金、黄某1、郑伟龙),其看到任某躺在田地里,脚朝南,头部朝北,脸朝上,侧向家里这一边,旁边的人说已经报案了,其二姐黄某3说她之前有去摸任某还给她整头发和衣服,之后警察就过来了。前一天下午16时许,其还与任某在一起。任某住其弟弟黄某4的家里,家里还有黄某4、柯尾兰、黄某5、黄嘉松,黄某4和黄嘉松那段时间在广东工作。任某与柯尾兰平时关系一般,柯尾兰有叫任某不要住她家里要去旧房子住,但是黄某4不让任某住旧房子。任某住一楼,柯尾兰他们住二楼。任某平时做人不错,就是性子比较急。柯尾兰表面上对大家都还好,但性子比较孩子气,多变。任某有跟其说黄某4不在家时,柯尾兰对她不孝,两人有吵过架,在3、4年前有一次吵架闹得比较大,任某跟其说柯尾兰将她卧室的床铺被子扔到外面公路上。 3.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3日中午11时19分,其有打电话给其奶奶任某问她要不要打包给她吃,其奶奶说不用了,她要去其姐姐郑某家里吃。当天中午其回到家中只有其母亲柯尾兰在。当日下午16时许,其去上班时,其母亲还在家中,其奶奶还没回来。其上班到4月14日上午8时许,其哥哥郑伟龙打电话说其奶奶死了,其就赶回家了。其母亲柯尾兰、其伯母曾某和其奶奶平时关系不怎么好,会吵架。其辨认一双长期放于家中地下室楼梯口木板上的蓝色女式平底鞋,那双鞋子不是其与其奶奶任某的,可能是其母亲柯尾兰的。 4.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4日七点十几分左右,其接到郑桂金(曾某的丈夫)的电话说其母亲任某倒在她住宅附近的田里,其赶过去后有摸了她的脸、肚子以及摇了她身子,发现她根本不会动,也不会说话。其发现她身上的衣服还是干的,但当天凌晨惠安有下雨,其还看到其母亲头部和胸口都有血迹。前一天14时许,其母亲任某在其家里吃午饭,吃饭后不久,其与其母亲、妹妹黄某2三人一起去看望一个亲戚,去了约半小时就一起从亲戚那回来,回来后,其母亲任某路上碰到她一个朋友“美兰”,跟“美兰”聊天,其就先离开了。其母亲之前跟两个儿媳妇关系不好,之前跟曾某和柯尾兰有吵过架。 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4日上午六七时许,其正在家门口喝茶,其婆婆任某的二媳妇柯尾兰跑到其住宅围墙铁门处,冲其说:“快点来外面看,老鸭脚(音译,她平时都是这样称呼其婆婆)去偷摘菜摔在那里。”其一个人从其住宅后面小巷过去,看到任某躺在其住宅后面的花生地,头部都是血,上衣着深蓝色印花纹长袖外套,下身着深色长裤,上衣卷到胸部处露出肚脐,其丈夫郑桂金也跑过来了,柯尾兰喊了陈某1和“琼华”两个邻居一起过来。其在现场站了十多分钟,想先回家看小孩。其听到柯尾兰在外面喊其:“铁皮车在哪,准备把老人载去祖厝,我很害怕。”其说:“我没做亏心事,我不怕,车我不可能借给你。”过了没多久,警察就到现场了。其婆婆任某跟柯尾兰住同一栋楼,因为一些琐事经常吵架,曾经因为其婆婆睡觉忘记关电视的事吵架,还要赶其婆婆出门,让她回旧房子去住。最近其没听说两人有吵架。 6.证人庄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3日下午16时许,其王孙村324国道沿线打扫卫生,当其打扫到“阿华”家门口正好看到任某和她二女儿黄某3、三女儿黄某2走过来,就一起在那里聊了一会儿,当时任某的儿子黄某4还打电话给任某,16时30分,其就离开继续打扫卫生了。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4日上午近7时许,其在位于惠安县××路××号家中,柯尾兰在其家大门外叫其,她提了两袋地瓜说要给其喂家禽,其就接过那两袋地瓜,之后柯尾兰问其家里的田犁了没有,说她家犁田的工具要借其,其说不用,但柯尾兰说如果其要的时候她还要再给其麻烦,硬要当时给其,其就跟着到她家去拿犁田用的工具,其在路边等她,一会儿柯尾兰就从她家把犁田的工具拿出来给其,她还要帮其把犁田的工具拿回家,其说不用。柯尾兰说昨晚下雨,她要去她家后面看她种的花生有没有发芽就先走了,其自己把犁田的工具拿回家。其刚到家几分钟,邻居琼华给其打电话说任某倒在她家后面的田里,不知道死了没有。其过去看到任某躺田里,面朝上,脸有血,还光脚,离任某脚约2米处有一双拖鞋。不久警察就过来了。任某住她儿子黄某4的家里,黄某4那段时间在广东打工,任某与黄某4的老婆柯尾兰、女儿黄某5住一起。其不清楚任某平时与柯尾兰关系如何。 8.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任某的儿子,2018年4月14日早晨其接到亲戚来电得知母亲任某去世,其就赶紧与其子黄嘉松从惠州乘车赶回惠安。4月13日下午其还有打电话给任某。其妻子柯尾兰与其母亲任某平时关系不好,其有回家时一家人才会在一起吃饭,其不在家时都是吩咐其女儿黄某5弄饭给任某吃,其女儿不在家时任某有时自己煮,有时去其二姐家吃。其有听其几个姐姐说,其不在家时任某有说和柯尾兰吵过架。 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份的一天其父亲打电话告知其奶奶被人打死了,其就去了奶奶的住宅那边,当天下午其母亲让其开车去动车站接黄某4和黄嘉松回来,其就自己开车去动车站接了两人去黄塘火葬场。 10.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二人分别是涂寨卫生院的护士长和案发当晚的值班医生,2018年4月13日至14日夜班值班护士经查询记录和值班医生回忆系黄某5,该卫生院上下班需要打卡,请假需要经护士长同意,14日8时许黄某5打电话向护士长张某1请假,并说明是因奶奶过世。 1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任某是其奶奶,2018年4月14日上午7时许,其父亲电话告知其奶奶不知被人打死还是摔死在田里。在13日,其有骑摩托车载任某到黄某3家吃午饭,饭后任某、黄某3、黄某2说起要去看望其生病的堂阿姨,下午三四点其打任某的电话时,任某说还在堂阿姨家里坐。两三年前的一天,其下班顺路去看望奶奶任某,发现任某在哭,任某说是柯尾兰前天要赶她出家门,还拉她出去,她抓在铁门上,柯尾兰硬拉她时把她手臂弄淤青了,手机也是被柯尾兰摔坏的。任某还让其不要告诉黄某4,怕黄某4因此担心,也影响他们夫妻感情,其便没有告诉黄某4,但是有告诉其小姨黄某2。柯尾兰平时对任某不好,近几年来柯尾兰平常会断任某的水和电,其父亲郑胜裕和小姨黄某2都曾因此去修过水电。任某还跟其说柯尾兰会乱翻她的卧室,遇到柯尾兰在翻东西,她会跟柯尾兰吵架,柯尾兰就会跟她对骂。 12.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实任某是其奶奶,任某死前一天20时许,其在路边坐车时还碰到任某从村里面出来要回家。其奶奶任某、其婆婆曾某、其婶婶柯尾兰三人关系很不好,平时家里一些琐碎事情柯尾兰经常和曾某、任某吵架。 13.证人陈某2、许某的证言,证实陈某2经营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店面位于惠安县,系向柯尾兰租赁。案发当日早上8时许,陈某2接到柯尾兰电话称任某不知是摔死还是被人打死,警察要来调店里的监控,陈某2便让其日常看店面的表弟许某赶到并打开店门配合公安人员调查。陈某2还证实柯尾兰与任某关系不好,没见过两人有交流。 14.证人庄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柯尾兰的同事,2018年4月13日柯尾兰是下午5时许到厂里上班,当天晚上8时许货物装完柯尾兰就下班了。 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福建省惠安县住宅北面空地的东面的花生地田埂中发现死者任某尸体,在旁边空地上、在1072号住宅院子地面上发现多处血迹、在1072号住宅大厅西侧大门门沿内侧发现一擦拭性血迹、门板内侧表面发现喷溅性血迹,房间内绿色行李箱下沿、行李箱旁的柱形透明瓶子、白色椅子椅脚表面、电视机纸箱表面、七匹狼纸箱表面、床头柜柜门等多处均发现血迹或喷溅性血迹,床头板上见有一把黑色手机,房间内一垃圾桶内见有一块砖头碎块,垃圾桶下有水痕。房内地面、房间门口地面、住宅一楼大门门内周围地面等处用四甲基联苯胺工作液喷洒均有蓝显反应。一楼楼梯口往地下室第三台阶上见有一双蓝色女士皮鞋,皮鞋鞋子见有接触性血迹。 16.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惠公鉴〔2018〕115号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出现双眼上、下睑球结膜片状出血,双手指甲紫绀,心包膜可见斑片状出血,心尖部外膜可见点状及斑片状出血等窒息的病理学特征;结合尸表颈前部8.5cm×4.8cm范围内挫伤、前胸上部正中9.7cm×9.0cm挫擦伤(可触及前胸壁塌陷),解剖见颈前部深层肌肉出血,左侧胸锁乳突肌近锁骨端出血,环状软骨骨折,咽喉粘膜出血,胸骨柄骨折,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左肺上叶后侧浆膜及左肺上叶下缘出血,右肺上叶、中叶后侧浆膜及右肺中叶下缘出血等损伤,分析认为上述损伤可导致窒息。综上所述,分析认为死者任某死因为机械性窒息。 致伤物: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头部多处大小不一的条形、短条形、类三角形及类星芒状挫裂创口,挫裂创口创缘欠齐、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右耳上颞部、右颞顶部各一处头皮挫伤,前胸上部正中范围内挫擦伤,根据上述头面部及胸部的损伤特征,分析认为上述损伤符合具有一定棱角、一定棱边及一定接触面积的钝器作用所致;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任某颈前部范围内挫伤,解剖见颈前部深层肌肉出血,环状软骨骨折,咽喉粘膜出血,根据上述颈部损伤特征,分析认为其颈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17.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泉公鉴〔2018〕666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地下室入口处台阶上提取女士蓝色皮鞋一双”左脚皮鞋鞋帮、“地下室入口处台阶上提取女士蓝色皮鞋一双”右脚皮鞋鞋、“空地东侧建筑土石堆提取血迹(标记1号)”、“空地东侧建筑土石堆提取血迹(标记2号)、“空地东侧建筑土石堆提取血迹(标记3号)”、“住宅东面墙南面地面上提取血还(标记5号)、“住宅东面墙南面地面上提取血迹(标记6号)”、“住宅南面墙南面地面上提取血迹(标记7号)”、“北侧大门内侧门沿上提取血迹(标记9号)”、“一楼房间内南侧墙边透明瓶子上提取血迹(标记10号)”、“一楼房间内床南侧床沿上提取血迹(标记12号)”、“三楼东南侧阳台水池边提取拖把”中检出人血,与任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54x1020。送检的“地下室入口处台阶上提取女士蓝色皮鞋一双”右脚皮鞋鞋内侧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任某的DNA分型,不排除包含柯尾兰的DNA分型。 18.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14日23时44分对23时58分对被告人柯尾兰进行人身检查发现,被告人柯尾兰身体活动机能正常、右脚脚板内侧有一处划伤、右脚小腿内侧靠近膝盖处有一处淤青、右大腿内侧靠近膝盖有一处划痕、左大腿内侧靠近膝盖有一处伤痕。 19.辨认笔录、辨认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柯尾兰辨认作案地点,其中惠安县螺城县惠泉北路1072号系其殴打被害人任某致死的作案地点,一楼楼梯右侧木板是其于2018年4月14日5、6时换蓝绿色鞋子的地点,围墙外花生地是其丢弃尸体的地点,围墙内花盆处、菜地附近是其拿取白色水桶、绿色拖把清理犯罪现场的地点,围墙内铁门边是其丢弃凶器(砖头)的地点;被告人柯尾兰辨认了被害人任某;被告人柯尾兰指认其于2018年4月14日丢弃殴打被害人任某砖头的惠安县螺城镇破溪王孙村段的具体位置。经调取惠泉北路1072号住宅北侧监控发现,2018年4月13日晚19时51分死者任某通过住宅北侧通道向其住宅方向步行,同晚20时26分柯尾兰骑电动车通过住宅北侧通道往住宅方向行驶,次日5时48分,柯尾兰从住宅方向通过北侧通道走向国道方向,5时59分返回,6时14分骑电动车从住宅方向通过北侧通道向国道方向行驶,6时20分返回,6时34分从住宅方向通过北侧通道走向国道方向,6时42分返回,该时间内通过北侧监控录像未发现有其他人进入惠泉北路2071号住宅方向,2018年4月14日6时42分陈某1通过住宅北侧通道向住宅方向步行,6时43分拿一个犁离开,6时49分开始陆续有其他人到现场。被告人柯尾兰、证人郑某、黄某6、黄某5等人对监控截图中出现的被害人任某、被告人柯尾兰等人进行辨认。 20.惠安县涂寨卫生院值班表及考勤记录,证实惠安县涂寨卫生院护士2018年4月份的值班情况,其中黄某52018年4月13日系值夜班,13日至14日打卡时间分别为13日7:59、11:38、16:51和14日8:16。 21.惠安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及降雨情况,证实惠安县螺城镇4月14日凌晨2时-3时降雨量1.8毫米。 22.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任某的手机号码最后一次通话系与其儿子黄某4于2018年4月13日16:10:18通话。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柯尾兰、被害人任某的身份情况。 2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柯尾兰的归案经过。 25.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柯尾兰已得到被害人任某家属的谅解,自愿不在追究柯尾兰的相关责任。 26、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柯尾兰辨认案发现场过程、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柯尾兰过程以及相关监控视频光盘。 27.被告人柯尾兰供述,供称2018年4月13日晚上八九点,其从惠泉啤酒厂下班骑电动车回到惠安县××路××号家中,13日21时许至14日5时许期间,其婆婆任某与其发生口角纠纷,二人从一楼大厅扭打至任某的卧室,其持砖块多次击打任某的头面部、前胸部直至她没有反应为止。14日5时许,其害怕其女儿黄某5等会儿下班回来看到会怕,就拿了拖把和桶,将房间和大厅的血迹清洗了一下,把桶和拖把放在门口,再回卧室将任某的尸体弄到房子后的那个菜地里(经辨认系惠泉北路1702号围墙外花生地)。其让任某的尸体顺着斜坡滑到田地里,当时任某面部是朝上的,之前穿在她脚下的鞋子掉在她旁边。到六时许,其拿上用来砸任某的那块砖头骑电动车到王孙村的一条溪边准备自杀,发现溪里没有很多水,其觉得跳下去也不会死,就将那块砖头扔到溪里,又骑电动车回家。后来,其出去扔垃圾,然后去找“丽红”让她到其家去拿犁,“丽红”就到其家附近后,其把犁从家里拿到外面给她。“丽红”走后,其到田地里任某尸体旁,用手去试了她依然没有呼吸,就打电话给其亲戚“琼华”说任某摔在田里死了。其跟其大嫂曾某说任某摔到住宅后面田地里,然后曾某与其分别打电话给亲戚朋友,后来很多亲戚都过来一起到田里去看。后来有人报警警察就来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柯尾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尾兰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尸检鉴定体现,被害人任某的头面部有29处裂创、四肢有11处裂创、前胸部有一大片的挫擦伤(可触及胸部塌陷),可见被告人柯尾兰持砖头砸被害人任某时是不计后果的,具有致被害人任某死亡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尾兰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任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经查,现被害人任某已经死亡,被告人柯尾兰关于被害人任某对其多次辱骂并拿砖头砸其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案系因被害人任某与被告人柯尾兰未能妥善处理婆媳矛盾而引发,故难以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被害人年事已高,即使双方当晚有口角或发生小冲突,亦不足以引发激化矛盾并达到直接导致被告人柯尾兰非得持工具杀害对方的程度。被告人柯尾兰归案后亦从未供述被害人具有先行实施危及生命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攻击行为,故本案依法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任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柯尾兰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柯尾兰案发当天上午经通知主动到派出所做笔录,但其在第一次做询问笔录时未供认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柯尾兰未离开派出所,期间亦未能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此后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被告人柯尾兰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4月15日1时49分对被告人柯尾兰进行讯问,被告人柯尾兰才供认其持砖头杀害被害人任某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柯尾兰并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主观意愿,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柯尾兰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柯尾兰未能妥善处理婆媳矛盾,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争执后,持砖头不计后果砸被害人的头面部、胸部,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柯尾兰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柯尾兰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尾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志贤
审判员 张文平
审判员 苏中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钻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