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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8财保5号之一

宛新余、岳西县源丰石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宛新余;岳西县源丰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宛新余,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岳西县源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头陀镇梓树村牌坊组。

法定代表人:苏荣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宛新余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西县源丰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谢成江已提供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宛新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谢成江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城东市场2号楼2幢4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源丰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账号为18×××62账户内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宛新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润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