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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民初14号

倪锦云、王兆峰等与陈友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倪锦云;王兆峰;陈友华;陈和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14号

原告:倪锦云,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祁门县。

原告:王兆峰,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祁门县。

被告:陈友华,男,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住祁门县。

被告:陈和松,男,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住祁门县。 原告倪锦云、王兆峰与被告陈友华、陈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倪锦云、王兆峰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倪锦云、王兆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锦云、王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倪锦云、王兆峰负担。

审判员  郑上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