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14号
原告:倪锦云,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祁门县。
原告:王兆峰,男,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祁门县。
被告:陈友华,男,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住祁门县。
被告:陈和松,男,汉族,安徽省歙县人,住祁门县。 原告倪锦云、王兆峰与被告陈友华、陈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倪锦云、王兆峰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倪锦云、王兆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锦云、王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倪锦云、王兆峰负担。
审判员 郑上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