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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5财保18号

赵国亮、李永超、毛志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国亮;李永超;毛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5财保18号

申请人:赵国亮,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

申请人:李永超,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

申请人:毛志明,男,35岁,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申请人赵国亮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毛志明所有,被申请人李永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毛志明所有,被申请人李永超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