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民初5387号
原告:范国宽,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马宗,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宽与被告马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范国宽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范国宽承担。
审 判 长 柏 化
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
人民陪审员 方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