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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3民初5387号

范国宽与马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国宽;马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民初5387号

原告:范国宽,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马宗,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宽与被告马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范国宽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范国宽承担。

审 判 长  柏 化

人民陪审员  沈爱辉

人民陪审员  方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