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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执2115号

朴华奉与石文长、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朴华奉;石文长;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3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朴华奉,女性,住九台区。

被执行人:石文长,男性,住九台区。

被执行人:石伟,男性,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朴华奉与被执行人石文长、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113执2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