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02民初6237号
原告:李端学,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张丽娜,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李端学与被告张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李端学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无法找到被告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李端学负担。
审判员 黄保忠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