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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22执619号

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2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胡某某,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7)甘092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胡某某应交纳案件款3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307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志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