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耐百川鞋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翠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22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翠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翠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冻结蔡翠英(证件号码:330325197004××××)在省农信社的6228××××3715的存款人民币28002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孟 AUT)O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卓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