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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民初62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惠贤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惠贤充;申真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民初628号

申请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季颖,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臣,该行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惠贤充,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

申请人:申真真,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惠贤充、申真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保全被申请人惠贤充、申真真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保全被申请人惠贤充、申真真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同等数额的财产,期限为从实施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被申请人惠贤充、申真真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书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