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5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联系电话159XX****XX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刘某申请唐某责令退赔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刑初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刑初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