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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执77号

刘某与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5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联系电话159XX****XX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刘某申请唐某责令退赔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刑初7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3刑初7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立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