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82民初1004号之一
原告:杨伟峰,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设,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陈小松,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伟峰与被告李建设、陈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以被告李建设涉嫌刑事案件尚无处理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伟峰负担。
审 判 长 陈娇娇
人民陪审员 田小纯
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小娇
书记员张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