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1282财保14号

靳志平、孙军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靳志平;孙军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2财保14号

申请人:靳志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

申请人:孙军鹏,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靳志平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军鹏名下的黑M×××**号出租车的车籍及道路营运证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军鹏名下的黑M×××**号出租车的车籍及道路营运证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被申请人孙军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志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金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