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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2执4737号

胡桂飘、蓝文靖、清远市银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桂飘;蓝文靖;清远市银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2执4737号

申请执行人:胡桂飘,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献平,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海龙,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蓝文靖,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清远市银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蓝文靖。 申请执行人胡桂飘与被执行人蓝文靖、清远市银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执行人蓝文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胡桂飘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清远市银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执行人蓝文靖、清远市银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通过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胡桂飘同意被执行人蓝文靖分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100元。被执行人蓝文靖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剩余欠款于2019年2月起于每季度30日前归还10000元直至2020年6月前全部清偿。双方确认上述每期还款先用于归还本金及诉讼费,再还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蓝文靖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胡桂飘同意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2执4737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鑫

审判员 韦伟强

审判员 汤振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伟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