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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220号

王留东、李瑞红等与扶沟县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留东;李瑞红;扶沟县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纪全;李纪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20号

原告:王留东,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李瑞红,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系王留东妻子。

被告:扶沟县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崔桥第一行政村崔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35202863X6。

法定代表人:李纪全。

被告:李纪全,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李纪卫,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王留东、李瑞红与被告扶沟县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纪全、李纪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留东、李瑞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9240元。事实和理由:2015至2016年,王留东、李瑞红在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误工。2016年6月25日,二原告找合作社负责人李纪全索要工资时,李纪全是抓生产的负责人,结算工资后,以经济紧张为由将结算的工资款出具小条加盖合作社的公章。近三年来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支持以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留东、李瑞红在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误工,所欠工资应由该合作社发放。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二原告起诉前2018年12月5日已经在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已丧失被告的主体资格。故王留东、李瑞红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留东、李瑞红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