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20号
原告:王留东,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李瑞红,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系王留东妻子。
被告:扶沟县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崔桥第一行政村崔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35202863X6。
法定代表人:李纪全。
被告:李纪全,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李纪卫,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原告王留东、李瑞红与被告扶沟县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纪全、李纪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留东、李瑞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9240元。事实和理由:2015至2016年,王留东、李瑞红在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误工。2016年6月25日,二原告找合作社负责人李纪全索要工资时,李纪全是抓生产的负责人,结算工资后,以经济紧张为由将结算的工资款出具小条加盖合作社的公章。近三年来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支持以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留东、李瑞红在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误工,所欠工资应由该合作社发放。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二原告起诉前2018年12月5日已经在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扶沟醇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已丧失被告的主体资格。故王留东、李瑞红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留东、李瑞红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晓申 百度搜索“”